下面小编和大家一起来看看陕西食品标签的生产日期都有哪些要求?
标示日期的字符大小要求
2020年7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7条规定: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 3毫米。
02标示日期的计算方式要求
Q生产日期计算方式问题
举例说明:
豆奶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3日,保质期12个月,以生产日期为计算起点的话,该豆奶的最后有效期为2022年1月2日(在保质期内),该豆奶的过期日期为2022年1月3日,以生产日期的第二天为计算起点的话,该豆奶的最后有效期为2022年1月3日(在保质期内),该豆奶的过期日期为2022年1月4日。
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
标示日期的表达形式要求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
年代号一般应标示 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 2 位数字。月、日应标示 2 位数字。
日期的标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2021年 3 月 20 日;
20 日 3 月 2021 年;3 月 20 日 2021 年;
标示日期的包装位置要求
标示日期时使用“见包装”字样
如包装体积较大,应指明日期在包装物上的具体部位;
如是小包装食品,可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形式。
以上要求是为了方便消费者找到日期信息。
不允许打补丁 :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不能再完整的标签上另行加贴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不能在原标签上补印日期或任意更改已有的日期,可以用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的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外包装上。
特殊品类的日期标示要求
乳制品的日期标示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如只标示有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企业可根据进口预包装食品上标示的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正确计算出生产日期并标示在产品标签上。
含独立小包装的销售包装
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
——第一种: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 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第二种: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第三种: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带调料包的方便面不属于含独立小包装的销售包装,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食品标签日期的相关问题了,有什么问题可致电我司电话详细咨15891766700